特区立法委召开研讨会,邀请各路媒体记者旁听。立法委中提交安乐死立法提案的委员为正方;反对和质疑者为反方;立法委主任说:
“安乐死立法各国都曾讨论多次,有的国家已通过了安乐死立法;有的尚未通过。各国国情不同,各有认知,分歧难免!今天在此研讨,请各抒己见,畅所欲言!正方先说。”
丁一平代表正方发言:
“各位委员,所谓安乐死立法,顾名思义:人生固有一死,死有多种多样:真正老死者凤毛麟角,一般病死者居多,凡经现代医疗技术能治愈者,则长命百岁;医治无效,于某年月日时不幸逝世者比比皆是,连伟人,智者,圣贤都在所难免。众所周知现代医疗技术并非万能,有些疾病称为绝症,例如癌症晚区,治愈无望,死亡有期;从无望到死亡之间,漫长的身体各器官衰败恶化的过程,由此而逐渐增加的剧痛,止痛药物已经无法止痛,只好任由患者痛苦至死,患者痛死之前,生不如死,痛不欲生,只有亲身经历者,才有深切体会。
提案者备有各项采访记录和患者本人、家属的录音和摄像,请求抽样播放,供诸君参考。我们认为安乐死立法,利国、利民,符合民意。既使绝症患者消除痛苦,又使家庭减轻经济和人力物力负担,国家医疗资源也能更好调配。有的国家能通过安乐死立法,说明这项立法是他们政府和民众理智的选择!敬请我立法机关通过提案。谢谢。”
反方:“生命权为人权最高、最基本的权利,剥夺生命是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{依法判处死刑者除外}!因此任何人不得决定他人生死。若自愿放弃生命,既不道德,也不合法。社会不赞成自杀轻生,但凡有一线希望,人们都要组织营救,这就是生命至上的法之精神。安乐死立法会使剥夺他人性命合法化。因各种因素复杂难辨;失去生命终是不可逆转,是否主、客观自愿安乐而死不好准确判断。有的文明国家废除死刑,就是防止万一出现差错,无法纠偏。主张安乐死立法,一旦发现有误或瑕疵,也无法挽回逝者生命,对罪犯惩罚,权且慎用死刑,对无辜患者更不可大意。”
正方:“罪犯被处刑罚是因其犯罪,他的身体健康,具有正常人的生命力。慎用死刑是对定案判刑之可能差错的一种补救和预防;它的性质和绝症患者必死无疑完全两回事,怎能混为一谈。一个是法官要判他死刑,若判错了无法弥补和改正;一个是上帝判他死刑,因目前无药可医,要么痛苦拖死,要么安乐速死。死已是不争结局。这种死亡不叫剥夺他人生命!”
反方:“科学技术,日新月异,今天不能医治的病,也许明天发明新药能够医好,今天没有的止痛办法,明天研究出止痛良方。如果实施了安乐死,那么就放弃了希望,古人曰:好死不如赖活,活着总有希望。”
正方:“立法研讨应该严肃认真,这里不需要诡辩术和耍嘴皮子。科技发展总有阶段性。安乐死立法有一个先订草案,再逐渐修订完善的过程:应先有试行草案,实施细节也可不断修改补充,或颁布司法解释。世上最讲认真二字,为民立法就要认真体现人民的意志。”
反方:“有些人总是不断提出安乐死立法,不知是何居心?如今国家要应对外交、国防、外贸等重大国事,国内以维稳为中心,一再奢谈安乐死未免不识时务,干扰大局,想出名找点其他门路总比关注死亡好得多。”
丁一平一听此发言火冒三丈,他克制心中愤怒,义正辞严驳斥道:
“立法讨论不是攻击他人的场所,请诸君端正态度!委员提交提案是每个立法委员享有的神圣权利,任何人不得干涉。人生历程有始终,生有优生优育法,死亡是否能安乐,这是人人都关心的大事,与维稳相得益彰,民之生死,国之大计,不是干扰大局,而是关注大局;中国人口众多,每年死于各种癌症的患者数量多达几百万之多,百万人的疾苦和诉求难到不应该引起重视吗?设身处地,在座各位,家中如有患绝症的至亲,他们每时每刻在你眼前痛苦挣扎,你和医生爱莫能助,此情此景你无动于衷?”
反方:“研讨立法,不是写诗。法律无情,不讲良心、不谈感情,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,法治只重证据,不听叙情。安乐死立法不符合中国国情。宁可眼看亲人抢救无效,痛苦去世,也不能因立法不当,而使千千万万人无辜死亡。抢救无效痛苦而死,古今中外天经地义;安乐死立法属于人为助死,情理可恕,宪法不容!”
正、反两方争执激烈,难有定论,立法委主任总结说:
“今日研讨发言,不宜公开,各媒体不得发表,违者严加处罚。会议暂告一个段落,日后是否再议,听候通知,现在散会。”
丁一平对不了了之的结果,早在意料之中。他是坚强执着之人,认定的事情决不轻言放弃,他要各路奔走,各方呼吁,直到取得成功!
世界慈善日前几天,特区慈善总会找到丁一平,申请再兴建一处临终关怀医院。他是建设署署长,属职责范围的公事,他十分支持,为医院立项,规划,选址等尽心尽力,最后落实建设资金时,财政资金有缺口,这把他难住